赴日本劳务日本政府的要求
日本政府不准许外国非熟练工入境就业的主要原因有:
认为外国非熟练工的进入,可能对劳工市场及当地工人的工作条件产生不良影响;认为由于文化背景、工资水平、生活标准和语言的不同,可能导致社会问题增加;认为不能依赖没有技术的廉价工人,因为他们不能加速工业现代化和自动化,也不利于大大提高平均工资水平;日本政府还注意到,有的国家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接受了大量外国工人,到了80年代经济缓慢增长时期,有的工人暂时被解雇,有的工人失业,但是失业的外国工人返回本国,这样就出现了贫民窟,形成目前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和文化问题。基于这些因素,日本政府制定了上述基本政策,并对原移民控制法和难民法令其作出修改。新移民法令已于1990年6月1日生效,比原法令放宽了外国人的就业范围,但外国人须以自己的专业技能、技术或知识而工作。另一方面也对大量增加的非法外国工人加强了限制。
新移民法有关外国人入境和从事相应活动的规定
日本国是通过外国人的居住身份决定是否同意其入境和在日工作的。居住身份(Status of Residence)是指外国国民在日本合法居住和从事相应活动的身份,也称“在留资格”。以前的移民法共规定18种居住身份。显然,随着日本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国际化,进入日本的外国人也日趋多样化,再加上日本公司和机构对有技术、技能和知识的外国工人的需求增加,这18种法定的在留资格是不够的,不能适应日本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符合实际需要,新移民法令补充增加了10种的居住身份,扩大了准许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的活动领域。这28种居住身份(在留资格)及居留期限如下。
根据日本司法部的规定,申请以“工程师”身份入境的外国人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申请人必须大学毕业或结业,或者曾在类似的教育机构主修过将要从事的工作所需要的技能、知识课程,或者申请人至少具有10年经验(包括在大学、高中、高级职业党校学习有关技能和知识的)。
(2)申请人不应接受低于做同样工作的日本人接受的工资。
13、人文学家/国际服务专家(Specialist in Humenitives/ International Services)根据同日本的公、私机构签订的合同,提供有关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或其他人文学知识服务的专家或者提供某种特殊思想方法的国际服务专家。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14、公司内部调动人员外国公、私机构调派到其驻日本分支机构的人员。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根据日本政府司法部的规定,申请此类签证的外国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调到日本工作以前,必须是已经在其外国公司总部其他国外分支机构工作一年以上;并且在日本分支机构从事的工作可以划为“工程师”或“人文学专家、国际服务专家”一类。
(2)申请人在日本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年。
(3)如果申请人将要在日本从事的工作需要自然科学方面的技能和知识,或人文学方面的知识,申请人不应接受低于做同样工作的日本人接受的工资。
(4)如果申请人将要从事的工作,需要特殊的思维方式或对外国文化有灵性的感受,他们的工资应该至少每月25万日元。
15、演艺人员(Entertainer)从事戏剧表演、音乐表演、体育表演及其他娱乐性演出活动的人员。居留期为1年或3个月。
16、熟练工人(Skilled Labor)根据同日本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的合同,在工业或特殊领域提供工艺技巧或技能服务的工人。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17、文化交流人员从事无收入的学术或艺术活动的人员,或专门研究日本文化和艺术的人员,或在专家指导下学习日本文化或艺术的人员(不包括留学生和研修生)。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18、临时访问者(Temporary Visitor)包括观光、娱乐、体育运动、探亲、参加会议、讲课或到日本签订商业合同以及其他需在日本短期停留从事类似活动的人员。居留期为90天或15天。
19、留学生(Foreign College Student)在日本的大学、学院或同等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学生,在高级职业学校学习专门课程的人员以及已经在国外读完12年中学准备进入日本大学学习的人员。居留期为1年或6个月。
20、高中生(Pre-college student)在普通高中、盲人学校高中班、残废儿童学校高中班、高级职业学校、职业学校或其他类似职业学校的教育机构的高级班或普通班接受教育的学生。居留期为1年、6个月或3个月。
21、研修生(Trainee)
在日本的公、私机构学习以取得技术、技能或知识的人员(上述“留学生”和“高中生”除外)。居留期为1年、6个月或3个月。
22、合法居留人员的家属(Dependent)符合上述合法居住身份(不含第1、2和18居住身份)的人员的配偶或未婚的幼年子女。居留期为3年、1年、6个月或3个月。
23、个别人员由日本法务大臣特别批准入境的个别外国人。居留期由日本司法部长确定。
24、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指由法务大巨批准永久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居留期无期限。
25、日本侨民的配偶或子女(Spouse or Child of Japanese National)侨居国外的日本人的配偶以及根据民法典第817-2条规定,侨民收养的子女或其亲生的子女。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
26、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Spouse of Child of Permanent Resident)具有“永久居民”居住身份的人的配偶,或根据1965年第146号法律即日本与韩国关于居住在日本的韩国侨民的合法身份和待遇问题的协议,具有永久居住许可的人的配偶或子女。居留期为3年、1年或6个月。
27、按126号法律规定享有居民权的人的子女(Child of Resident Under Law No.126 of 1952)被划为属于1952年第126号法律第二章第二条的居民所生的子女,并且他们一直居住在日本。居留期为3年。
28、长期居民(Long Term Resident)日本法务省出于特殊情况的考虑,批准可在日本长期居留的人。居留期由法务大臣决定。
在上述28种居住身份中,对于从事国际经济合作,包括劳务输出的中国公司来说,至少有一半是适用的。公司派出的业务人员和劳务人员中,申请人的入境和居住身份可能属于第3、4、7、9、10、11、12、13、14、15、16、17、21和22种。懂得日本移民法和日本政府关于外国人入境签证的有关规定,赴日人员在申办入境和填写“日本入境签证申请书”时,应该对“职业”、“现在职位”、“赴日目的”、“在日逗留期间”以及“在日保证人或有关商号、亲友”等栏目更要慎重认真地填写.